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APP软件Blued上认识。沈某某在巫山县城没有住处,杨某某便邀约沈某某与其同住在巫山县鸿都酒店8011房间。2020年11月9日11时许,杨某某外出工作。沈某某因缺钱还账,遂产生盗窃杨某某物品的想法。沈某某在杨某某放在房间的提包内,盗走一串带有黄金貔貅和两颗黄金转运珠的手链、10包香烟(9包贵烟牌香烟、1包硬中华香烟)。沈某某到神女大道鑫鑫首饰店将手链上的黄金貔貅和两颗黄金转运珠, 以1688元的价格出售。

2020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鸿都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盗窃的黄金貔貅、黄金转运珠,共价值4010元。沈某某盗窃的香烟,共价值207元。沈某某盗窃的财物均已找回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扣押清单、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杨某某黄金首饰购物凭证、杨某某鸿都酒店入住信息、被告人沈某某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报告、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提取笔录;

7.某某某某首饰店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42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向静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巫山看守所; 

2.卷宗2册11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