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案发前****饲料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锅炉房上班时,看到信丰县工业园**邦饲料有限公司膨化车间有一卷电缆线,其就从机修房拿来钢锯,用钢锯将电缆线锯了 6、7米长,并将锯下的电缆线拖到锅炉房用美工刀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将剥去的电缆线皮扔进锅炉里面销毁,将露出的铜线卷成一小卷并用蛇皮袋装好,乘交接班的时候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放在自己小车上,2019年12月6日天亮就将铜线运到信丰县***镇***安置点的高价收购废品店(该店系凌某某在经营),该店店主不在,店内没有人,就去了信丰县工业园付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20. 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付祥,沈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收到了付某某791元。

2、2019年12月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锅炉房上班时,再次到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膨化车间,其就从机修房拿来钢锯,用钢锯将放在膨化车间的电缆线锯了 7、8米长,并将锯下的电缆线拖到锅炉房用美工刀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将剥去的电缆线皮扔进锅炉里面销毁,将露出的铜线卷成一小卷并用蛇皮袋袋装好,乘交接班的时候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放在自己小车上,2019年12月8日天亮就将铜线运到信丰县**镇***安置点凌某某经营的高价收购废品店,以20. 5 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凌某某,沈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收到了凌祥万641元。

3、2019年12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锅炉房上班时,到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膨化车间,其就从机修房拿来钢锯,用钢锯将放在膨化车间的电缆线锯下,并将锯下的电缆线拿到锅炉房用美工刀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将剥去的电缆线皮扔进锅炉里面销毁,将露出的铜线卷成一小卷并用蛇皮袋袋装好,乘交接班的时候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放在自己小车上,2019年12月13日天亮就将铜线运到信丰县工业园付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20. 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付某某,沈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收到了付某某620元。

4、2019年12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锅炉房上班时,到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膨化车间,其就从机修房拿来钢锯,用钢锯将放在膨化车间的电缆线锯下,并将锯下的电缆线拿到锅炉房用美工刀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将剥去的电缆线皮扔进锅炉里面销毁,将露出的铜线卷成一小卷并用蛇皮袋袋装好,乘交接班的时候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放在自己小车上,2019年12月14日天亮就将铜线运到信丰县工业园付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20. 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付某某,沈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收到了付某某898元。

5、2019年12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锅炉房上班时,到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膨化车间,其就从机修房拿来钢锯,用钢锯将放在膨化车间的电缆线锯下,并将锯下的电缆线拿到锅炉房用美工刀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将剥去的电缆线皮扔进锅炉里面销毁,将露出的铜线卷成一小卷并用蛇皮袋袋装好,乘交接班的时候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放在自己小车上,2019年12月16日天亮就将铜线运到信丰县***镇***安置点凌某某经营的高价收购废品店,以20. 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凌某甲(系凌某某的儿子),沈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收到了凌某甲783元。

6、2019年12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锅炉房上班时,看到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膨化车间还有电缆线,其就从机修房拿来钢锯,用钢锯将放在膨化车间的电缆线锯下,并将锯下的电缆线拿到锅炉房用美工刀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将剥去的电缆线皮扔进锅炉里面销毁,将露出的铜线卷成一小卷并用蛇皮袋袋装好,乘交接班的时候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放在自己小车上,2019年12月18日天亮就将铜线运到信丰县***镇***安置点凌某某经营的高价收购废品店,以20. 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凌某甲,沈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收到了凌某甲566元。

7、2019年12月17日晚上8 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锅炉房上班时,到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膨化车间,其就从机修房拿来钢锯,用钢锯将放在膨化车间的电缆线锯下,并将锯下的电缆线拿到锅炉房用美工刀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将剥去的电缆线皮扔进锅炉里面销毁,将露出的铜线卷成一小卷并用蛇皮袋装好,乘交接班的时候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放在自己小车上,2019年12月18日天亮就将铜线运到信丰县***镇***安置点凌某某经营的高价收购废品店,以20. 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凌某某,沈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收到了凌祥万300元。

2019年12月19日晚上,信丰县工业园***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班长尹某某发现后遂报案至信丰县公安局,并称损失价值达10000余元。同日晚上10时左右,沈某某被传唤至信丰县公安局。

经信丰县物价局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16855元,沈某某对这七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沈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