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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6日期至2021年5月5日止),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镇**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国庆),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甲、侯某某、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为泄私愤,同被告人陈某甲预谋后,经被告人侯某某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薛某某同辛某某、耿某某、耿某某、韩某某、商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刑),由被告人陈某甲带领被告人薛某某同辛某某、耿某某、耿某某、韩某某、商某某驾车尾随被害人陈某乙至滕州市北辛路与104国道交界立交桥下,被告人薛某某同辛某某、耿某某某某、耿某某、韩某某、商某某持钢管等工具将陈某乙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乙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辛某某、韩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陈某甲、侯某某、薛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陈某甲、侯某某、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陈某甲、侯某某、薛某某现被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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