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5********,汉族,小学文化, **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供销社第*门市部。2018年8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故意隐瞒其从农户处收购的花生米卖出后货款已全部收回、贷款没有归还的事实,以借钱还贷款、货款尚未收回、延期付款、存货款付高息等为由,骗取100余人货款及现金共计6865865.10元后逃匿。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借钱还贷款为由,骗取丁某某现金15万元。
2、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货款未收回为由,骗取沈某甲花生米款110780元。
3、2016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利息等为由,骗取李某某花生米款29577元。
4、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孙某甲、孙某1花生米款33000元。
5、2017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暂时没钱为由,骗取胡某某花生米款12000元。
6、2017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2现金及花生米款82000元。
7、2017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款付利息为由,骗取李某3花生米款及现金45000元。
8、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以高于市场价收购,但须延期付款为由,骗取袁某某花生米款4072元。
9、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款付高息为由,骗取胡某2现金20000元。
10、2018年3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保价为由,骗取丁某某花生米款5287元。
11、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保价为由,骗取袁某某花生米款17136元。
12、2018年4、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保价为由,骗取周某某花生米款8714元。
13、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以货款未收回为由,骗取李某3花生米款36517元。
14、2015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4花生米款40000元。
15、2014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货款未收回为由,骗取李某5花生米款35127元。
16、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6现金239800元。
17、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息为由,骗取藏某某花生米款8173元。
18、2017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袁某2花生米款26500元。
19、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7生米款30000元。
20、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孙某某花生米款61000元。
21、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8花生米款8989元。
22、2018年3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9花生米款2176元。
23、2018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10现金120000元。
24、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息为由,骗取李某11花生米款10000元。
25、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12现金217000元。
26、2018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收购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彭某某花生米款13100元。
27、2018年5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 13现金20000元。
28、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陈某某花生米款12767元。
29、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14现金44000元。
30、2017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程某某花生米款7000元。
31、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15花生米款6098元。
32、2018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袁某3花生米款5000元。
33、2017年秋,被告人沈某某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但需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民、李某省、朱某学,袁某春、胡某东、袁某怀、李某彬等人花生米款179573元。
34、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姚某贵花生米款7928元。
35、2017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曹某明花生米款23135元。
36、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杨某龙花生米款7483元。
37、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树小麦款17050元。
38、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霞花生米款5763元。
39、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丁某习现金62000元。
40、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秋现金115000元。
41、2015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王某连花生米款18000元;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王某连现金28000元。
42、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息为由,骗取张某友、张某亮花生米、小麦款286380元;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张某友现金66000元,合计352380元。
43、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沈某坤花生米款12720元。
44、2017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郑某雪花生米款21416元。
45、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梅现金200000元。
46、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以存货款保价为由,骗取李某太花生米款59764元;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太现金40000元。
47、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程某玲现金40000元。
48、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以存货款保价、付息为由,骗取孙某香花生米款40000元。
49、2016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以存货款保价为由,骗取李某芮、李某远生米款18000元;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生现金20000元。
50、2014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苍花生米款80000元。
51、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丁某朵花生米款5960元。
52、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富花生米款7319元。
53、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芹花生米款、小麦款共计37900元。
54、2013至2018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李某花生米,并多次向李某借款,后以无钱支付为由,骗取李某135000元。
55、2016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保价为由,骗取姚某红花生米款12000元。
56、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安花生米款10000元。
57、2017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汪某娜现金17000元。
58、2018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朱某霞现金80000元。
59、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宽花生米款6704.8元。
60、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松花生米款2353元。
61、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王某霞花生米款12000元。
62、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保价为由,骗取李某同花生米款2625元。
63、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杨某杰现金400000元。
64、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许某明花生米款51338元。
65、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朱某洪花生米款13300元。
66、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运花生米款14140元。
67、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沈某禹花生米款7473元。
68、2018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王某美花生米款17000元。
69、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王某烈花生米款32400元。
70、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广花生米款43700元。
7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货款周转资金为由,骗取杨某花生米款75554元。
72、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价格高为由,骗取伏某娥花生米款8022.3元。
73、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保价为由,骗取李某祥花生米款170837元。
74、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胡某富花生米款47523元。
75、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借款付高息等为由,骗取李某方花生米款及现金共计285000元。
76、2017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借款付高息等为由,骗取姚某旺花生米款及工资款、现金共计30000元。
77、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友花生米21596元。
78、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伏某良花生米款3767元。
79、2018年3、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存货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常花生米款15202元。
80、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宝花生米款131405元。
81、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胡某某花生米款133814元。
82、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帅现金30000元。
83、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程某波花生米款7000元。
84、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以货款尚未收回、存货款付高息等为由,骗取胡某武花生米款236910元、许某峰花生米款130000元,共计366910元。
85、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李某瑞花生米款7485元、李某谊花生米款6759元,共计14244元。
86、2018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价格高为由,骗取胡某江、李某相花生米款8343元;以借款付利息为由骗取李某相现金30000元。
87、2018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张某瑞花生米款19048元。
88、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付息为由,骗取程某霞花生米款3795元。
89、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付息为由,骗取李某动花生米款5701元。
90、2018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为由,骗取胡某友花生米款85768元。
91、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延期付款保价为由,骗取刘某花花生米款2234元。
92、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王某俊现金40000元。
93、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付高息为由,骗取李某刚现金127万元。
94、2018年6月2日至6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其与青岛**粮油公司定了合同,货物不足为由,购买李某超的花生米19805公斤,价值111909元,后以低于收购价格卖给山东**油脂有限公司,支取花生米货款后拒不支付货款,案发后货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95、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其与青岛**粮油公司定了合同,货物不足为由,收购唐某会的花生米20625公斤,价值121687元,后以低于收购价格卖给山东**油脂有限公司,支取花生米货款后拒不支付货款,案发后货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96、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其与青岛**粮油公司定了合同,货物不足为由,收购葛某强花生米21020公斤,价值109304元,后以低于收购价格卖给山东**油脂有限公司,支取花生米货款后拒不支付货款,案发后货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翔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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