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等人诬告陷害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某镇某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三人分别为**镇**村原支部书记、**村原支部书记、**原支部书记,因违反党纪被处以留党察看二年、开除党籍等处分。2019年2月份,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产生报复**镇党委书记陈某某的想法,三人遂故意捏造陈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干部工资、与企业老板合伙掩埋剧毒污染物等违法犯罪线索,采取投递匿名举报信的方式,向中央、省、市、县等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察、政法等部门举报陈某某,意图使陈某某受到刑事追究。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