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凉州区金沙派出所处以200元的罚款。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孟某某、范某某、乔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包某某、田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4日至4月14日、2019年5月28日至6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30日至3月14日、2019年5月14日至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孟某某纠集乔某某、钟某某、李某乙、范某某、王某甲、包某某、田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邱某某等人,长期盘踞在武威火车站附近,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定的“行业规则”(阻止民勤、古浪出租车、私家车拉运乘客、倒卖乘客赚差价、不打表一口价、强拿硬要等),对武威火车站区域出租车运营行业形成了垄断。通过哄抬价格对下火车去武威城区的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取每人10元的车费,拼客达到3至4人才出发;对前往民勤、古浪的外地长途乘客进行倒卖赚取差价;对违反法规载客的异地出租车或私家车以向运管局举报为由拦截围堵,随意侮辱、谩骂、敲诈甚至殴打;以假扮乘客的方式进行诈骗;对来武威火车站接亲友的异地出租车和私家车随意强行拦截,对驾驶员进行辱骂、殴打。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在火车站出租车司机中,因其从事出租车营运时间最长,资格最老,在火车站范围内营运的司机中威信最大,拉运乘客时沈某某可以优先挑选乘客,在保证其拉到乘客后,其他司机才能拉运乘客,已在该团伙成员中形成不成文的规矩。沈某某长期亲自实施或组织其他司机实施堵截、阻挠外地司机或非火车站固定营运司机从事拉运生意、倒卖乘客等行为,在该团伙中系组织者、纠集者。李某甲、孟某某多次纠集他人对外地司机实施围堵、辱骂、殴打的行为,系该团伙中其他纠集者。乔某某、钟某某、李某乙、范某某、王某甲、包某某、田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邱某某系一般参加者。沈某某等人通过长期、多次组织或带领其他司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给本地区其他出租车司机及乘客造成内心恐惧和心理强制,给武威火车站范围内社会、生活秩序和治安环境造成严重破环,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秋季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孟某某、包某某、王某甲、范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等人以不让民勤出租车司机异地营运为由相威胁,让民勤出租车司机被害人裴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田某乙、占某某在本市凉州区“秦家羊肉馆”、“红馆KTV”请客吃饭、喝酒、娱乐共计花费人民币约4000元。
2.2017年7月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范某某等3人在武威火车站广场无故对古浪私家车主被害人郭某某强行拦截,将其推至公交车候车区,并对郭某某随意辱骂、殴打。
3.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故对正在武威火车站广场黄师傅牛肉面店前拉运乘客的民勤出租车司机被害人马某丙进行围堵、拦截,王某甲向马某丙强行索要黑兰州香烟2盒,王某甲看到马某丙打电话报警后放其离开。
4.2017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伙同马某戊等人无故对正在武威火车站锦江之星宾馆前拉运乘客的被害人马某丙围堵、拦截、辱骂持续一个多小时。
5.2017年7月底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包某某伙同徐某甲等人在武威火车站广场,驾驶出租车采用前后夹击堵截的方式,无故对民勤私家车主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车辆强行围堵、拦截,以向运管局举报黑车为由,向陈某乙强行索要乐虎饮料8瓶,吉祥兰州香烟2盒,价值共计人民币88元。
6.2017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范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无故对正在武威火车站广场将拉运乘客的民勤出租车司机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拦截、辱骂,并强行将罗某某拦截至一武威出租车上不让离开持续十多分钟,强行向罗某某索要芙蓉王香烟1条,绿茶饮料1箱,价值共计人民币300元。
7.2017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李某乙驾驶出租车在武威火车站广场无故对私家车车主被害人张某甲采用前后夹击的方式进行围堵、拦截,后李某乙驾驶出租车长期追逐、尾随张某甲驾驶车辆至本市凉州区聚银新都小区附近。
8.2018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范某某、包某某伙同徐某乙等人在武威火车站汉庭酒店门口,无故对正在接客户的民勤私家车司机被害人马某丁进行围堵、拦截、殴打,致使马某丁下颌受伤,马某丁驾驶车辆车门被孟某某脚踢受损,维修花费300余元。
9.2018年6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无故对正在武威火车站广场进行清洁的环卫工人被害人陈某丙进行拦截、辱骂、殴打,致陈某丙手机被损坏。
10.2018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杨某某、廖某某等人,无故对正在武威火车站出站口拉运乘客的民勤出租车司机被害人王某丙进行围堵、拦截、撕扯。
11.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李某乙伙同张某乙等人在武威火车站广场售票厅门口以虚假倒卖乘客的方式骗取一民勤出租车司机人民币170元。
12.2018年8月下旬一天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李某乙、乔某某、邱某某、田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武威火车站出站口无故对民勤出租车司机被害人党某某进行辱骂,将党某某围堵、拦截至钟某某的出租车旁,并对前来劝阻的另一民勤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李某丙进行辱骂、殴打。其中钟某某在围堵、拦截、殴打李某丙时手持钢管,现钢管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3.2018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乔某某伙同梁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徐某丙等人,在武威火车站广场采用出租车前后夹击堵截的方式,无故对拉运乘客的凉州区出租车司机被害人王某丁驾驶的出租车进行围堵、拦截,并对王某丁进行辱骂,致王某丁无法正常营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孟某某伙同被告人范某某、乔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包某某、田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邱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孟某某、范某某、乔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包某某、田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邱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峰
何 磊
王永杰
李金玲
周丽娟
2019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孟某某、范某某、乔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包某某、田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邱某某现均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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