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21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20年7月9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20年7月9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沈某某售卖土茯苓予以牟利。后两被告人为了使土茯苓保鲜,在本市荔湾区十六甫东二巷2号一楼住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硫磺熏蒸土茯苓后再进行售卖。
2020年6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3号中国银行门前地摊处抓获售卖土茯苓的被告人叶某某、沈某某。并先后缴获土茯苓140公斤、硫磺0.6公斤及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缴获的大部分土茯苓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缴获的硫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经专家论证认定,在食品中残留过量的二氧化硫,长期食用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土茯苓、硫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叶某某、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薇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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