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西省北海市**商贸城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庄河市**大街**号**-**-**,捕前租住广西省北海市***庭**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沈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介绍、发展董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加入“**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购买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购买份额、发展情况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层级分明,设有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级,并统一为组织成员办理手机号码,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由于该组织人数众多,其内部分为多个体系,体系内设多个团队,一个体系内有多名老总,该批老总共同管理体系内的若干个团队,每个团队内设一名大总管进行全面管理、协调,设一名自律总管负责监督业务员的日常生活纪律,设一名能力总管负责培训业务员发展下线能力,设一名自配总管负责团队生活管理,设一名申购总管负责收取下线缴纳的费用。2015年,被告人沈某某接上级老总指令,安排、带领其直接下线董某甲带领团队到潍坊市奎文区发展,通过下达上级老总指令、向上级老总汇报下级人员情况的方式领导、管理董某甲团队人员,并从董某甲在潍坊的团队获得提成,由董某甲、李某某等人对传销体系进行直接管理,经统计,董某甲的三条下线中,李某某直接领导的团队共有成员42人,徐某某直接领导的团队共有成员36人,孙某某直接领导的团队已落实成员6人,共计84人。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及同案人董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董某乙、董某丙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虚假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如不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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