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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2010年应聘进入贵州****机械有限公司担任**人员。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其担任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向多名客户收取其代表贵州**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12台挖掘机的首付款、货款共计人民币1557113.4元,被告人沈某某收取货款后并未上交公司,而是用以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清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工作单位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耘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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