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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9********,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9日16时,被告人沈某某为了插手高速公路施工工地拉土工程便组织郑某某、刘某某(已判处)等人开车去**村村南高速公路路基附近拦截阻挡高速公路送土施工车辆,施工工地安全负责人李某某与沈某某交涉未果,沈某某、郑某某等人便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同去的刘某某(已判处)拿刀将李某某扎伤,经鉴定李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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