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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董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81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1980年因犯盗窃罪被灯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灯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因犯强奸罪被灯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街**号,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楼**单元**楼**间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5年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向其姑父张某某索要了一把双管猎枪,一直藏在家中。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和被告人董某某交谈的过程中提到了自己拥有两把枪,一把是气枪,一把是猎枪,董某某产生了想购买这两把枪的想法,经过沈某某和董某某商量后,沈某某将一把气枪和一把双管猎枪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董某某,董某某在非法购买枪支后,将两把枪藏在自己家中。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董某某二人非法买卖的两只疑似枪支,其中一支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另一支气枪不能正常发射弹丸,无法做进一步的检验。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险峰

检察官助理:李金格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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