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甲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在承接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郭巷环卫所)发包的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前向时任郭巷环卫所所长柴某某(另案处理)承诺给予好处费,并于2017年3月至2019年年底,在承接项目后多次给予柴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郭巷环卫所以邀请招标方式对郭新路西段(吴东路至金港学校门口)清扫保洁项目试点外包。被告人沈某某借用苏州*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清洁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在仅有一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下,柴某某违反程序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乙保洁公司。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3月,给予柴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2.2017年2月,郭巷环卫所将郭新路清扫保洁项目分为郭新路西段至金港学校门口、金港学校门口至东安路路西侧、东安路西侧至地铁独墅湖南出口三个标段,并以邀请招标方式对外发包。为承接上述项目,被告人沈某某成立*甲保洁公司,并借用*乙清洁公司、苏州*甲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乙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物业公司)、苏州*丙物业有限公司的资质串通投标。柴某某明知被告人沈某某串通投标,仍违反程序指定*甲保洁公司、*乙物业公司、*乙清洁公司中标。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通过朱某甲每月给予柴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2017年3月,柴某某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将吴东路宝带东路交界处桥下垃圾清运、平整项目直接发包给*甲保洁公司。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4、5月,给予柴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4.2017年7月和9月,郭巷环卫所先后两次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辖区内的积存垃圾、偷倒垃圾清运项目进行政府采购。为限制他人参与竞争,提高被告人沈某某的成交几率,柴某某在制定谈判采购文件时严格限定作业时间,并要求被告人沈某某借用渣土运输企业资质参与谈判。后被告人沈某某借用苏州*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市政公司)、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苏州*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市政公司)资质参与采购谈判,并以*甲市政公司名义成交。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7月和9月,通过朱某甲给予柴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
5.2019年7月,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公开招标方式对郭巷环卫所食物残余收集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经过开标、定标、评标,项目由苏州*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中标。招标结束后,被告人沈某某请托柴某某出面让*丙公司将该项目转包。柴某某明知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包,仍违反规定要求*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将项目转包给被告人沈某某。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底,以债务免除的的形式给予柴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
6.2018年12月,为感谢柴某某在承接郭巷环卫所政府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被告人沈某某在柴某某搬家时,送给柴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沈某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信息、政府采购合同、承包合同、支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江
检察官助理:刘松柏
2020年7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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