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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行贿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景泰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2013年2月28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白银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白银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沈某某为了与时任景泰县**公司经理的陈某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在该县**公司陈某某办公室内,向陈某某行贿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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