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8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于安阳市**美容整形医院工作,封某某为该医院院长。后封某某想以22.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医院三成股份。被告人沈某某得知此事后,便想以购买股份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的钱用于偿还债务。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沈某某向叶某某发送每成股份20万元的虚假合同,并以医院装修、扩建为由,让被害人叶某某转账45万元至封某某账户中,其中40万元系用于购买医院二成股份,5万元用于借给沈某某购买一成医院股份。资金到账后,沈某某以多余的钱款是叶某某欠其母亲的款项等理由,让封某某将多余的22.8万元转账给沈某某,沈某某将上述22.8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2.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签订了在**店面共同经营美容院的合作协议。2019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身负外债20余万元的情况下,编造**店面需要更改装修设计合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15000元,骗得的财物用于日常开销。后沈某某在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冒充整形美容医院院长身份,以低价帮助被害人危某某购买色料、纹眉针和美白针为由,骗取危某某人民币4710元。期间沈某某未按照约定为危某某购买货物,并以物流、快递出现问题等理由进行推脱,骗得的资金被其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投资合股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牛某某、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盗窃罪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冒充整形美容医院院长身份,以为被害人游某某整形为由将游某某骗至河南省安阳市,后该沈以办理整形贷款为由让游某某在安阳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招商银行卡,期间沈某某以查询银行卡余额等理由得知了游某某身份证、手机号、支付密码等信息。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沈某某骗游某某办理了捷信金融贷款、360借条贷款、拍拍贷贷款,成功在捷信金融贷款贷得29000元、在360借条贷款贷得1300元、拍拍贷贷款贷得2700元,后该沈以贷款失败、没有下款为由骗游某某,并在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获取的支付密码将贷得的资金转到其银行卡和取现;同时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沈某某在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获取的支付密码等信息,私自使用游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盗用游某某支付宝上的资金,共计盗得游某某支付宝资金6500元。该沈对游某某所骗、所盗的资金被其用于还债和日常开销。案发前,沈某某归还游某某贷款3000元。2019年8月,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贷款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合同诈骗罪
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编造了自己是多家美容医院院长的事实,获取被害人牛某某信任,与牛某某签订将**铺面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美容医院的合作协议,约定沈某某提供装修、基础设备和基础设施,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保证金3.5万元。后沈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提供设备等义务,并将3.5万元保证金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合作协议、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洁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玖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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