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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假意和被害人王某甲谈恋爱,编造各种理由多次从王某甲手中骗取钱款109185元。

2018年2月,被告人沈阳谎称其母亲生病住院,骗取被害人王某乙7600元,后经王某乙多次催要沈某某退还1000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假意与被害人曹某某谈恋爱,期间沈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曹某某285500元,后沈某某及其家人退还62870元。

2019年5、6月间,被告人沈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51908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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