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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87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营巢湖市**房产中介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住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借给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息5%,借款后成某某将当月1.5万元利息支付给沈某某,成某某实际获得借款28.5万元,并打了30元借条给被告人沈某某。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以借款“抵押”为名诱使被害人成某某与其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害人位于巢湖市“*甲”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要求成某某配合其制作虚假的资金流,并当场将所谓的60万元的购房款分30万定金、30万元房款转账给成某某,随后要求成某某将60万转账给被告人沈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后将该款转给了被告人沈某某),制造“已付款60万元”的虚假证据,并写好30万元的定金、30万购房款的收条各一张让成某某在收条上签名。经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鉴定:“*甲”小区**号楼**单元**室价值人民币58.3万元。

2019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成某某夫妇为民事被告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60万元转账记录、收条等虚假证据,主张“依法判决“*甲”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强制被告搬离,标的60万”,2019年3月1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后巢湖市法院在审理期间将本案移送巢湖市公安局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民事诉状、巢湖市法院法庭审理笔录、购房合同、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原因致诈骗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荣柱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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