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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沈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其有周杰伦演唱会志愿者的门票可以出售,朱某某遂于同年9月5日向沈某某转账900元用于购买二张门票,同年9月6日向沈某某转账2600元用于购买四张门票。朱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叶某某于同年9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9300元钱给沈某某用于购买六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同年11月1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钱给沈某某用于购买二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后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500元用于调整演唱会门票的位置。后被告人沈某某并未交付门票,将上述违法所得均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被告人沈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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