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沈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左右,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与被告人沈某甲成为微信好友,后两人通过聊天,黄某某对沈某甲产生好感表达出追求沈某甲意思,沈某甲没有拒绝,且以自己购买衣服等事由向黄某某要钱,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转账给沈某甲。两人熟悉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沈某甲隐瞒已婚事实,与黄某某谈婚论嫁、讨论结婚后事业发展等话题。期间,沈某甲虚构本人及家人生病、本人驾驶汽车发生故障及交通事故、经营美容店等事实向黄某某要钱,黄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转账给沈某甲共计人民币141672元。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案发后,沈某甲本人及家属主动退回全部赃款,赔偿黄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涉案手机等物证;3.证人沈某乙、汤某某等2人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67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喜林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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