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程某某投标《田家庵区2017年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并中标。为履行中标的工程项目,刘某某通过程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谎称其系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以下简称“****公司”),刘某某、程某某二人信以为真,并欲从其手中订购中标项目所需的一批太阳能路灯,双方达成合作意向。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假冒“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名与刘某某签订了一份太阳能路灯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盖有虚假的****公司的公章(显示公章编号为****)。合同签订后,沈某某要求刘某某、程某某先行支付采购太阳能路灯的定金,刘、程二人按其要求,于同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向其指定的林某某、葛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汇入11万元。沈某某收款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直至2017年10月30日,刘某某、程某某二人仍未收到从****公司订购的太阳能路灯,随后二人前往江苏高邮****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始才发现沈某某并非该司业务员,且采购合同上公章为假章(该司公章上真实编号为****),遂案发。
另查明,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万某某提供的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调取证据通知书、农行账户信息及流水、徽商银行回单、农业银行回单、采购合同、收条、农业银行回单、订货合同、中标通知书、人员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万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非
检察官助理:李敏丽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江苏省高邮市****;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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