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路**村**巷**号,住蚌埠市蚌山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27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0年第3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通告,被告人沈某某所在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位于拆迁范围内。依据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地拆迁的农民住宅采取每户人均45平方米产权调换等方式安置。为骗取45平方米安置面积,被告人沈某某隐瞒其公公方某某已于2010年死亡的事实,于2011年10月13日与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表书等文书。经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上述45平方米待建还原安置房屋价值135171。截至案发,被告人沈某某未领取上述安置房。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蚌埠市殡仪馆收费项目告知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表、摸底调查登记表、村委会证明、分户说明、承诺书、方某某等人户籍证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第3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通告、蚌埠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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