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44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市**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自2016年7月间,因生意往来认识了被害人黄某志后,自称与某些领导有亲戚关系,可帮忙解决生意就业等问题,需要用钱为籍口,向被害人黄某志诈骗款物。从2016年10月开始至2019年5月,以介绍生意给被害人黄某志做,帮被害人黄某志外甥女找工作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志共人民币55多万元。后被被害人黄某志发现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黄某志的陈述;
4.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电子数据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作案工具:honor牌手提移动电话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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