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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44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自2016年7月间,因生意往来认识了被害人黄某志后,自称与某些领导有亲戚关系,可帮忙解决生意就业等问题,需要用钱为籍口,向被害人黄某志诈骗款物。从2016年10月开始至2019年5月,以介绍生意给被害人黄某志做,帮被害人黄某志外甥女找工作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志共人民币55多万元。后被被害人黄某志发现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黄某志的陈述;

4.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电子数据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19年9月4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作案工具:honor牌手提移动电话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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