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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99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镇**社**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可以托人走关系帮助潘某某消除违法记录为由,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公安电子卷宗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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