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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 年9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沈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韩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告人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韩某甲女儿韩某乙到沭阳县怀文中学念书疏通关系为由,收取韩某甲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沈某某拿10000元找人说情,遭到回绝。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帮韩某乙弄到怀文中学念书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到县政府找人盖章弄批条需要买卡和请吃饭为由骗取韩某甲6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将所得钱款挥霍致无力归还。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亲属已经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韩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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