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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至9月底,被告人沈某某经招募伙同文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共32人,在张某某(在逃)组织、指挥及被告知所有人收益平均分配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湛江市安铺鸡等地点,利用**商城平台,通过微信向客户介绍购买宝石、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涨跌的投资模式,相互充当客户、指导老师等角色予以配合,吸引客户投资购买虚拟商品的涨跌,并采取人为控制虚拟商品涨跌的方式,造成客户亏损的假象,进而骗取客户钱财。32人收益共计人民币389548元,其中沈某某获利人民币12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套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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