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5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8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4、5月,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与戚某某系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承包了瑞安市上望街道东沿村旧村改造工程,口头约定将其中的填方工程交给被害人黄某某承包,并承诺工程在二个月内开工,后以收取工程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唐某某、阮某甲、阮某乙、姜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香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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