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龚某某。同年7月29日,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的侄女朱某某进入茅台酒厂工作为借口,以需要送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沈某某退还所骗钱款,沈某某于同年8月26日才退还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明细清单、证明、任免通知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明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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