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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3101061986********,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09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同年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葛某某经被告人沈某某介绍向他人借款人民币(下同)40万元,并在杨浦区**路上一房产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还款保障,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谎称需支付倒扣利息给出资方,骗得被害人葛某某8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葛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孙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彭某某证言;3.接受证据清单及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转账记录;4.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5.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交代不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欣慰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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