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Z43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沈某某以邀请投资参与装卸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沈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参与网络赌博。
2.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归还能力情况下,虚构事实,以交仓管费等理由,用借款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000元、50000元及10000元,期间沈某某以利息的名义偿还徐某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款项共人民币77000元被沈某某用于参与网络赌博。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已退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6000元,剩余款项约定分期归还,并获得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励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锦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被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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