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6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住**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用号码为260930****、183363****、昵称均为“李凤”的QQ号创建QQ群,向群成员谎称取得VIVO公司的授权进行评论任务,以进群需缴纳350元押金、每日完成评论任务便能赚取35元工资、介绍新人可得提成的方式诈骗QQ群成员押金。期间,沈某某共骗取刘某某等27名被害人共60702元。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在深圳宝安区**区**号楼**房将沈某某抓获,缴获涉案手机及作案银行卡,已冻结卡内余额2989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28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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