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微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7日及1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柳州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利用自己销售顾问的身份,先后用POS机盗刷被害人邓某某购车款人民币共418000元进个人账户,并挥霍一空。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7日,沈某某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强
2019年9月5日
附:
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
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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