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以能为被害人米某某找人从轻处理交通事故为由,骗取米某某4万元,后被害人米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沈某某索要4万元,至案发前沈某某共计退还米某某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3、证人吉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8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