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刘某某、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9日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微信上发布虚假出售口罩信息,从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处骗得定金、货款共计人民币144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定金人民币4500元,后被害人称要报警,被告人沈某某于次日将赃款全数退还。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甲货款人民币4500元后失联。
3.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货款人民币1400元后失联。
4.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陆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后失联。
5.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被害人明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天生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4.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
5.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申恬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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