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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街道**苑**区**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采用虚构“投资种子项目”“投资海外直播产品”“帮助代购”等需被害人交纳本金或保证金的手段,或采用编造“投资人出车祸”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41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5月至10月间,假借“王**”之名与被害人高某某搭识,后采用虚构“投资种子项目”需被害人交纳本金或保证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90000余元。

2.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8月至9月间,采用虚构“投资海外直播产品”“帮助注册淘宝店铺”“帮助代购”等需被害人交纳本金或保证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000余元。

3.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月至5月间,采用虚构“投资海外直播产品”“帮助代购”等需被害人交纳本金或保证金的手段,或采用编造“投资人出车祸”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244000余元。

4.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2月至4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6000余元。

5.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7000余元。

6.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人口信息等;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MEIZU PRO 6手机1部,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光盘1张、执法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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