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纳丹堡小区避风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被告人沈某某伙同郭某某以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泽御园小区23-8-2002的不动产为抵押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买房做贷款。还款期满后,沈某某拒不返还借款。经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沈某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系伪造。沈某某已将诈骗所得的50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在案发前,沈某某和郭某某已返还黄某某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凤芝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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