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1988年因妨害公务被处治安警告;1998年因流氓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一个月,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因盗窃、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11月分别因吸毒、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2014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下午,赵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赵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购买毒品。之后,赵某某与沈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路口附近的**馆碰面,赵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00元交给沈某某,沈某某遂离开。当日20时45分许,沈某某在**镇**路、**路口,将一个装有净重0.87克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中华牌烟盒交给赵某某。沈某某和赵某某被守候伏击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赵某某处查获双方交易的毒品冰毒。
被告人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民警武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毒资照片,证实2020年8月7日2时许,沈某某打电话给其,约定1000元卖给其1克冰毒。当日16时30分许,其到**镇**路、**路口附近的**店内,将1000元现金交给沈某某,沈某某说去拿货。过了三个多小时,沈某某打电话让其到**路、**路口,递给其一个红色中华香烟盒,并打开让其看了一眼放在里面的冰毒。之后,两人都被警察控制。
3. 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分别对被告人沈某某持有的一部手机、对证人赵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毒品一包进行扣押。
4. 公安机关的《称重笔录》、照片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对从证人赵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毒品一包称重,净重为0.87克;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收缴。
5. 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从证人赵某某处查获并扣押的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 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分别调取记录有部分贩毒过程的视音频光盘各一张。
7.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录音中的语音是被告人沈某某所说。
8.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9.《全国人口信息》《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沈某某的劣迹等情节,建议对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慧萍
检察官助理:黄晔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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