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原任合肥市瑶海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居委副主任、主任,系明光路街道办事处**组小组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6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瑶海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09年,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合肥市瑶海区政府决定对坝上街(金大塘)区域实施整体改造,该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条件、标准等,在《坝上街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拆迁安置政策中均予以相应规定,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坝上街综合改造拆迁安置责任主体,依据合肥市及瑶海区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开展拆迁安置工作,并成立了五个拆迁组,时任金大塘社居委副主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拆迁二组担任小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拆迁二组的全面工作。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其母亲骆某某名义私下从被拆迁户李某某购买了位于滁州路**号一建筑面积为14.76㎡的非成套住宅(属住改营)参加拆迁安置,并与街道签订了非住宅拆迁安置协议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李某某房产证非成套住宅涂改成“实属经营性用房”,并在三审公示已经认定为住宅后,将三审公示认定表涂改为营业房,将拆迁交房验收单(存根)房屋性质由“住改营”改为“商业”。沈于2013年9月,以该户为商业性质为由,将该14.76㎡非住宅建筑面积换算为住宅使用面积13.42㎡,换算出住宅使用面积52.84㎡【使用面积13.42㎡*(商14640元/住3718元)=使用面积52.84㎡】,52.84㎡使用面积又换成安置建筑面积95.12㎡(使用面积52.84㎡*1.2*1.5=建筑面积95.12㎡),后经拆迁二组组长邓某某(另案处理)和区征收办副主任王某甲同意,沈以骆某某的名义与明光路街道办事处重新签订了住宅拆迁安置协议,据此,2016年1月20日,骆某某户获得东来家园1幢2706室回迁安置房,2016年5月12日,骆某某户获得东来家园1幢2905室和1幢2906室回迁安置房,以上三套房屋建筑面积均为54.29㎡(三套合计162.87㎡),沈某某通过上述违法置换安置,骗取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14.2943万元。
(二)挪用公款事实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以骆某某名义,将该户建筑面积14.76㎡,虚增为74.76㎡,向明光路街道申请房屋安置过渡费,从明光路街道骗出10万元归个人使用。
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三次以李某某的名义,将该户拆迁建筑面积14.76㎡,虚增为114.76㎡,向明光路街道申请房屋安置过渡费,三次共从明光路街道骗出35万元,归个人使用。
扣除该户过渡费及停业损失费共被拖欠7.748524万元,沈某某共从明光路街道骗出37.251476万元。案发后,沈某某退还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拆迁安置政策;
2.沈某某户籍证明及任职文件;
3.拆迁安置资料、相关会计凭、银行明细等;
4.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侵占公共财产,数额巨大,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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