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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汉族,大学本科,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区某局家属院单元某楼某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指定本院管辖,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驻马店市某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北侧路西的驻马店市某区某局家属院某楼某单元地下储藏室内设立麻将桌,组织他人以每人每锅500元或者250元的赌资进行赌博,沈某某按人头每人提5元或者10元,每天营利4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不等。根据沈某某供述及查获的记账本记载,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沈某某营利共计达124230元。其中:2013年营利达25360元,2014年营利达22450元,2015年营利达18600元,2016年营利达16400元,2017年营利达16620元,2018年营利达18240元,2019年1月1日至5月23日营利达6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意见书、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党员信息查询、人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查询、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黑色笔记本(记账本)、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12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从重处罚。

沈某某涉嫌赌博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30000元至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8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黑色笔记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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