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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店主,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开始,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思源香烟店”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该处聚集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等6人以“纸牌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等;

2.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兴龙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联系电话:139130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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