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大饼),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城**幢**室(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新村** 幢** 室)。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7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5、6 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先后三次组织多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广场原“**棋牌室”内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5 年5、6 月份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李某某、张某某、葛某某、徐某某、夏某某、杨某某、乔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赌博,其中张某某、葛某某参赌资金合计人民币126100元,沈某某在该次赌博中抽取“庄风”人民币15000元;
2、2015 年5、6 月份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李某某、徐某某、夏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聚众赌博,其中乔某某参赌资金为人民币29100元,沈某某在该次赌博中抽取“庄风”人民币20000元。
3、2015 年5、6 月份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李某某、张某某、葛某某、徐某某、夏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通宵赌博,其中张某某、葛某某、乔某某参赌资金合计人民币29100元,沈某某在该次赌博中抽取“庄风”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葛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周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永清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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