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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巧家县******家芒果林里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6月11日晚上9时许,沈某某又组织沈某某、廖某某等11人在沈某某家芒果林里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巧家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共收缴赌资人民币59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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