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小区自己家中经营棋牌期间,聚集人员以“麻将牌斗牛”、“麻将牌二八”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同年5月8日,沈某某在该地点聚集高某某、周某甲、卓某某、谭某某等22人(均另行处理)以上述形式赌博,并抽头营利,后被查获赌资人民币29890元(均已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牌(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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