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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赌博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2005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2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5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提供毒品、容留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4月20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8月2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镇二号桥边上的田里的树林、斗梗等地组织“掷骰子”赌博,吸引赌客袁某某、陈某甲、孙某某、管某某、丁某某、朱某某、华某某、陈某乙、蒋某某、魏某某、何某某、贺某某、钱某某、包某某、焦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组织赌博二十场,抽头获利5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长兴县**镇二号桥边上的斗梗上组织“掷骰子”赌博,吸引赌客袁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焦某某等人,沈某某抽头获利120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长兴县**镇二号桥边上的斗梗上组织“掷骰子”赌博,吸引赌客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袁某某、丁某某等人,沈某某抽头获利600元。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长兴县**镇二号桥边上的田里的树林里组织“掷骰子”赌博,吸引赌客袁某某、孙某某、管某某、焦某某等人,沈某某抽头获利1200元。

4、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长兴县**镇二号桥边上的田里的树林里组织“掷骰子”赌博,吸引赌客袁某某、孙某某、管某某、丁某某、魏某某等人,沈某某抽头获利1300元。

5、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长兴县**镇二号桥边上的田里的树林里组织“掷骰子”赌博,吸引赌客袁某某、孙某某、丁某某、焦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等人,沈某某抽头获利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袁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6月30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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