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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6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汉族,初中文化。因走私,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12月10日被海关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携带玳瑁背甲壳1.8千克从皇岗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背甲壳为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玳瑁的背甲壳。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海龟科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涉案玳瑁背甲壳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价值为20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被告人身份资料、海关检查记录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海关通关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出入境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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