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住银川市永宁县永远镇**区**号。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苑**租住房酒后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曾某某生气独自进入其卧室,并将卧室门反锁。被告人沈某某叫不开门,便用脚踹门、持刀砍门锁预强行入室,在被告人沈某某将房门踹开进入房间时,看到曾某某面对其从三楼卧室窗户坠落,被告人沈某某随即下楼在一楼院内让小区保安拨打120并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曾某某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2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曾某某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以用脚踹门、持刀砍门锁的方法强行破门入室后被害人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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