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公诉刑诉〔2018〕743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假币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 年8 月1 日,被告人沈某某将装有假币的一个红色密码箱交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让李某某将红色密码箱送到临泉并交给李某某300元钱,后被告人沈某某骑着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将李某某带到沈丘县**乡,将李某某送到一辆沈丘发往临泉的客车上,走到沈丘县**镇**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币4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倩
马广路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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