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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河江省安明县**村,现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县**乡**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沈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前往中越边境接应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并送往中国内地务工。2020年4月10日23时许,冯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M****1哈弗牌越野车搭载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2的五菱牌面包车,冯某乙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四人一同前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八布乡奎朴村附近中越边境的约定地点接应未持有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籍人员沈某乙、范某A、王某某、李某甲、范某B、沈某丙、沈某丁、李某乙、李某A、沈某A、沈某戊、沈某己、范某C、李某B、范某某等15人,安排范某D等越南籍人员分别坐上两辆车后,由冯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沈某某在前方探路,冯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M****1哈弗牌越野车、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2的五菱牌面包车搭载上述越南籍人员欲前往中国广东务工。在确定安全之后,被告人沈某某乘坐冯某甲驾驶的车辆,冯某乙乘坐陆某某驾驶的车辆,四人企图通过高速公路将越南人运送至广东省,途中,为了躲避检查,冯某甲、陆某某等人驾车从二级公路绕行过富宁公安检查站。2020年4月11日凌晨,当车辆行至广昆高速公路罗村口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自述书、非法入境人员交接纪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沈某戊、沈某乙等15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及同案人冯某甲、冯某乙、陆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我国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光明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三百六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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