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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6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组。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合肥“**”幼儿园园长朱某某联系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为**看护点安装监控。4月27日下午沈某某雇佣丰某某(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前往合肥市包河区**路**幼儿看护点内安装监控。当晚18时许,沈某某明知丰某某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在未使用手套、绝缘鞋、绝缘梯等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指使丰某某带电作业导致丰某某触电死亡。

经故事调查组分析认定:沈某某明知丰某某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雇佣其进行安装监控作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并监督、教育其使用手套、绝缘鞋、绝缘梯等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职责。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雇佣他人安装监控作业的过程中,指使工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学功

检察官助理:李代娣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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