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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区**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和其父亲长期从事圆葱收购生意。单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付某某通过中间人周某某找到沈某某要求购买临沂当地的圆葱种子,2019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委托闫某某、闫某某代为收购临沂市兰山区**村的圆葱种子。沈某某在明知该种子没有标签的情况下,将收购的1860公斤圆葱种子销售给付某某,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付某某经过试验,发现该种子的发芽率极低,后报案至单县公安局。经单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付某某购进的该批圆葱种子为假种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定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闫某某、闫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销售没有标签的种子,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威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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