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沈某某为打猎,购买了黑火药、钢珠、发令纸等物品放在家中; 2019年1月24日被房县公安局红塔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黑火药物品1.54公斤、钢珠3.14公斤、发令纸193个。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疑似黑火药中检出“N03-离子”、“K+离子”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销毁报告、销毁记录、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阮某某等人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4.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吉林现被取保候审在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8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