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3时许,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沈某某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向**乡**村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关押在普格)非法出售了一只斑羚和三只果子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情节较轻微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涛
检察官:钟先成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78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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